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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评论 《公诉》:法治剧中的教条主义迷思
时间:2023-10-21 00:36 点击次数:167

  伴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入推进,中央普法宣传在与普罗大众实际相连的影视作品领域一再深耕,如《扫黑风暴》《底线》《巡回检察组》等现实主义法治题材优秀作品不断涌现,以具体社会案件及公检法一线人员工作实录为创作基础,试将法治中国的建设成效及公检法人员的使命担当呈现大众眼前。适才收官的电视剧《公诉》以检察六号建议为创作蓝本,围绕时下热议的电信诈骗、非法网贷、直播售假等具体案件和婚姻矛盾、青少年成长等社会问题徐徐展开,讲述女公诉人安旎和刑警队长何陆源与跨国网络犯罪集团展开较量,最终令其受到法律制裁的正义故事。然而,其所显现的教条主义倾向,却也为热潮下的其他法治文艺作品敲响警钟。法治剧的法律思维表达究竟路在何方?《公诉》或许值得我们深思。

  文艺创作在提炼生活时要尊重生活、扎根生活、客观反映生活,不能脱离生活、天马行空地凭空臆造。《公诉》立足一线检察官安旎的办案实际,试图为荧幕前的观者解读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阶段的实际办案流程,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中探讨法的平衡。但在具体实践上,剧作方对于文学上的表现手法与留白叙事的追求,盖过了对己身所承担普法宣传任务下法律程序完整性呈现的注重,普法教育成了断章取义,有违法治宣传的严肃本意。以剧作主线“网络诈骗集团案”的庭审剧情为例,剧中犯罪分子终究认罪伏法,安旎也凭借机辩实现了法律的正义。剧作方也在表现手法上精心设计,安排配角组在此同时观看庭审直播、交流研讨,为主人公安旎的法庭辩论加入“场外解说”,意图通过画外之音帮助观者理解剧作方试图表达的法的本意。可以看出,这一剧情在剧作方眼中,不仅将剧中惩恶扬善的正义气氛推至高潮,也代表着本剧普法宣传的一大亮点。然而,真相是否如此呢?

  首先,庭审甫一开场,便令观者陷入疑问:比之浩浩荡荡的被告席,律师席上竟只端坐一人。其也表示,自己由诈骗集团头目周斯越重金聘请,只为其辩护。那么,其余被告人的律师呢?《刑诉法解释》第四十三条中指明,针对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七条也指出,针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剧中,其余被告人具已认罪认罚,且同案犯周斯越已委托辩护人。与此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从庭审公开直播的剧情现实倒推,本案自符合“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无论自哪方面交叉论证,剧作方在庭审呈现上的疏忽留白,都是不合理且不应当的,完全忽视了时刻践行权利保障的法的根本目的。甚至在质证环节还出现了剧情安排下其余被告人被全部带离法庭而作缺席之审判、同案被告摇身一变转头坐上证人席的离奇画面。这既将法律人一直以来笃行不怠、向往追求的审判程序中的形式正义保障弃之如履,更将剧情置于某种不真实的荒谬境地。其次,质证环节中,安旎播放了同案犯保罗的口供录像,指认周斯越买凶杀人。但录像播至检方主持指认环节,竟出现了安旎一张张向保罗展示被辨认者画像、分别询问是否为嫌疑人的场景。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二十六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照片不得少于十张。剧情中的辨认非但不符合混杂性要求,更含有一定意义上的暗示成分。借用后续剧情中长篇论证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辨认笔录在形式上的缺漏又该作何解呢?此种离奇,不一而足。

  应当明确的是,我国的审判形式与西方存在较大异同,他国影视类作品中具有文学夸张的庭审风格表现也与我国审判现实具有较大差距,法治剧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完整、准确的创作原则,而不能生搬硬套、随意移植。在“看不见”的基础上意图进行“看得见”的飞跃,终将令文艺作品成为漏洞百出、不伦不类的怪胎,空有法治宣传之名,而沦为虚构式文学的附庸。法治剧要想成为法律思维表达的宣传阵地,首先应该扎根人民生活,立足法律实际。单纯对法律规则的歌唱不是法治剧,基于片面化法条上的文学臆造也不是法治剧。只有直面人民火热而生动的生存实践与生活现实,摆脱教条主义迷思,方能讲出让人民信服的真故事。

  一个好故事的标准并不仅仅在于题材的抓人眼球或剧情的跌宕起伏,也在于故事细节能否时刻把握、支撑故事意旨,并最终起到弘扬意旨的效果。《公诉》本意在于通过叙事手法与情节安排实现对法律正义观的善的赞扬,但剧作方对法律规则及方法的刻板表达,或说对法律精神原则在己身意义上的掌握性缺失,却令故事情节与故事意旨囿于相互脱节的现实囹圄。

  例如,在对诈骗集团头目周斯越进行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时,这一本应由检方主导的,力求体察细致、方式巧妙、问出真相的机辩战场,却沦为剧中反派周斯越回忆过往、宣扬诡辩的个人舞台。主人公安旎不仅在讯问过程中展现出某种意味不明的个人情感色彩,更在讯问的大多数时间与反派深入交流和所侦查问题无关的个人问题,不免让人产生是否忘却本职的疑问。在这场讯问戏中,反派周斯越一再掌握讯问节奏的主动权,法律警醒下的行为剖白被异化为自恋式的恶的狂欢,检方的角色则被一再弱化,甚至沦为某种意义上的聆听者乃至“被讯问者”。诚然,这一剧情或许是剧作方为了补叙故事情节、丰满人物角色而做的弥补性安排,但因此带来的对检察程序及公职人员形象在事实上的刻画偏离,仍令人暗含隐忧。

  又如,在我国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项下,法官为庭审时的推进者,作用及其关键。此种推进作用非仅仅是对程序进展的简单主持,而在于对法庭氛围的整体掌控。诚然,故事主线在于表现公诉人的机智果敢,选择不将笔墨过多置于审判席,也尚可理解。但被告人周斯越却仿佛才是本场审判的真正主持人,每当程序推进、画幅扭转,周斯越即开始向着荧幕讲述自己的无罪宣言,甚至比被定义为“精彩绝伦”的法庭辩论更为激昂。这些宣言内容却又与彼时剧情进展所涉及的调查本身全然无关,而仅仅只是大段抒情话语的机械分割。甚至最后,剧中反派道出这场法庭辩论源于自己的故意布局、精心安排,全然不见认罪伏法的真诚悔过,本该严肃的法庭审判却被解释为某种基于扭曲心理下的人为作戏,法治剧应当表现、刑法所希求的法的教育与矫正功能在剧中彻底沦丧。剧作方或许是想借周斯越之口,将互联网犯罪的现实问题抛给荧幕前的观者思考,但在不合时宜的表现方式下,却显示出某种对法律毫无尊重可言的深层次轻蔑。

  再者,在“网络诈骗集团案”最终庭审时,剧作方刻意为辩方律师增添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师”身份,以及花费巨大篇幅介绍的英美法系审判原则,却不免令人疑惑。既要展现我国法律原则及规则项下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正义本质,为何又要巨幅引用他国原则?倘执意要自法律理论的本源倾向上展开论战,又为何采用与我国法系来源截然不同的英美法?此种炫技式的“法理科普”,却难免有些莫名其妙的意味。倘揭去那些华美辞藻、义愤气概的空壳,人物的智识、机辩、有勇有谋或果敢善断便如水中之月般无可掬起,只剩下对纯粹法律条文、规则乃至方法教条式念白的涟漪在剧中重复回环。

  如何塑造好反派人物角色,让反派人物也为剧作主旨的升华做出贡献,是值得剧作方思考的问题。一味脸谱化反派人物,或对反派人物进行变相宣扬,将因此令剧作主旨尚未跳出剧中本身即遭受诘问。在认识世界、形成思想之后,理性认识要回归实践、接受检验,形成第二次飞跃,最终改造世界、实现思想。法治剧只有在生发于具体实际的基础上,深入理解作为故事意旨的法的精神原则,时刻将故事展开紧紧把握在法价值主线上不偏移,才能把所思所想真正化为所行所用,把内化于己身的法治精神重新外化至笔端,写出让人民满意的好故事。

  在“讲好故事”之后,如何“讲活故事”,令法治精神越过舞台荧幕、投向观者心灵,让观者深刻感受到与作品意蕴中法的本真血脉相连,仍然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大问题。《公诉》试图交出一幅反映主流价值导向的群像答卷,但却由此走向作品立意无法走出故事框架、启发普罗大众的尴尬境地。在叙事手法上,《公诉》试图采用分线并行叙事的创作手段,在两位主人公的带领下将一连串案件平行展开,最终指向文章主线,形成由分到总的神龙摆尾结构。但主线案件的缺失模糊反而使剧情失之紧密,分线案件群龙无首,呈现缭乱拼凑之感。在人物表现上,主人公安旎在群像剧下的叙事留白在此时构建了某项类似《楚门的世界》式的表征——当剧情需要时,安旎也就“被赋予”了某种技能——于是,在一招制胜李大南时,就连安旎自己也流露出了“原来我还有能武人设”的迷茫神色。此种未经深入的人物塑造,令人物立体程度与叙事由此脱节。与主人公安旎相比,其余群像角色虽在人物刻画上力图着眼现实,但却无一例外成为了具有格式化色彩的“群众演员”。上到法律工作者,下到诈骗集团啰啰,无论何时何地,所有人竟掌握着几乎等同的、仿佛书面化的对话表达:李全出口成章,仿佛一届“诈骗局长”;阿强和老五频频用典,好似两名“犯罪高知”,就连“网瘾少年”人设的张小北也在进行网络直播“演讲”时做到了字字珠玑、扣人心弦。具有华美辞藻、斯文气质的台词被剧作方毫不吝啬地等量分发,人物的脸谱化与割裂化由此毕现。作品的人物设计当然应该围绕主旨进行,也应就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倘若一味将所有人物的所有举动都强行拉到同等立意高度,一股脑地进行统一扁平化的人物叙事,那么所有角色及其人格内在都将被当做任由剧作方摆布和决定的行尸走肉,沦为单纯表现剧作方意志的“价值傀儡”,终令剧情流于“为拔高而拔高”的大团圆式的仓促,而无谓作品立意的活化乃至传扬。

  人民不是抽象的符号,而是一个一个具体的人,有血有肉,有情感,有爱恨,有梦想,也有内心的冲突和挣扎。只有溯其本源地对人物形象进行剖析,顺其自然地给予人物相应的情感、语言乃至肢体表现,塑造真正有血有肉有灵的人物角色,而非单纯使其沦为剧作方的传声筒,才能真正使观者接受,真正将法治精神传递向荧幕座前。

  当我们在创作一部法治剧时,我们是为了表达什么?这一问题并不仅仅面向《公诉》,也代表着观者对热潮之下的法治剧更深层次的追问。单纯把形式上分析表述法的概念原理、复制照搬法的条文规范当做法治剧的核心,而对其起源、本质、发展规律不求甚解,终将陷入教条主义误区,呈现盲目追热、名实难副的闹剧。法律人思维方式的表达,并不仅仅在于台词的华美与激昂,而在于以法理原则为基础的、更深层次的精神贯穿。倘一味追求展现辩论之精巧或戏剧冲突之激烈,意图以此引观者驻足,则是把本末都倒置了,更有违法治宣传的现实本意。诚然,法学的价值意蕴以普罗大众的朴素自然观为理论本源,但也应当承认,在对一系列法律规则与原则进行从无到有、由乱至序的排布、推演、理论思辨、学术论战之后,法律人已形成了一套独立的价值理念体系及逻辑推理方式。若在此时仍单纯使用朴素自然观来解释法律,用单纯文学化的手段来宣传法律,则未免失于偏颇。文艺创作要在吃透人民生活本质上的基础上进行创造和升华,只有这样,方能讲出奉献给人民的活故事。当剧作者想要对法律人的正义与良善进行美的颂扬时,仍请不要忘记,法律的条文只是法律在文字上的载体,而其背后的、赋予其价值灵魂的法的原则与精神,才是值得我们深挖的永恒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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