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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责险大拆析:“董”、“责”与“险”都各有何内涵?丨燕梳夜谭㉖
时间:2023-11-08 09:19 点击次数:124

  董事责任险起源于英美国家,是以董事、监事或高级职员对公司或对第三者(股东、债权人等)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保险。自2002年引入中国大陆以来,并没有得到保险市场上消费者的广泛追捧。

  但近年来,国内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数据造假、技术性失误等原因引发的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购买董责险的上市公司数量增长较快,2021年董责险投保公司数量同比上升超200%,2022年投保公司数量继续保持较快增速,同比上升36%。

  那么,董责险为何突然受到上市公司的青睐?董责险在国内经历了怎样的经营与发展历程?有何法律悖论?

  徐 晓:本期的话题是董责险,是一个非常专业的话题,所以有必要先解释一下董责险的定义。请王律师给出董责险的定义。

  王德明:董责险的全称是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责任保险,属于职业保险中的一种,其标的是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主要和董事、监事、高管的勤勉尽责、忠实义务相关联。如果董事、监事、高管在履职的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过失等原因导致对第三人的损害,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话,就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相关费用以及对相关金额进行补偿。

  董责险最早发源于美国20世纪三十年代,在《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推出后发展起来的一种保险。《证券交易法》发布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信息披露义务大大加强、风险大大增加,董责险就应运而生,后来逐步发展到其他国家和地区。

  徐 晓:董责险是一个特殊的险种,所以本期的题目是“董责险之董、责、险”,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解释。董责险的“董”通常指的承保对象是王律师所讲的董事、监事、高管,但我和周总交流时了解到,在保险实务中不仅仅是董事、监事、高管?

  周一芳:对的。董责险在海外诞生之初,包括引进中国时,叫做“董监高责任险”,董事、监事、高管责任险。原本这个产品主要是覆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风险,从保险角度起到风险转移的作用。但经过多年发展,除了董监高之外,还包括了一些行政职务不太高但实际上负责监督和指导工作的人。所以现在国内看到的董责险产品不仅限于高管,只要投保公司的雇员在整个事件中有管理职责,一旦出现了问题也会覆盖。

  这也符合产品开发的本意,董责险本就是转移公司内部管理风险的保险工具,所以内部管理覆盖的人越来越多。比如总公司级别的一些普通员工,对于分支机构的工作有指导性质,一旦分公司或子公司出现问题,总公司的这些人可能也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实际上这是一种管理职责所引发的风险。

  徐 晓:第二个问题,刚才王律师讲的是承担由于董事履责问题导致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能具体细化一下吗?

  王德明:从法律角度,主要是因为董事的一些不当行为、疏忽过失而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般董责险对于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或者精神损害类的赔偿责任是不承担的。

  周一芳:主要是一些民事赔偿责任,特别是近两年银保监会出台了行政罚款不属于责任险的承保责任,这一点更加明确。在达到民事赔偿责任之前的一些费用类损失,比如抗辩费用、公关费用、律师费用,责任险也可以提供保障。

  徐 晓:这个责任可能和董事、监事、高管的职责有关,应该履行的职责没有履行到位,或者是失职了,引起民事诉讼或赔偿责任。对于一些“吃瓜事件”,比如上市公司的高管在某条网红街走了一圈被人拍到,他本身成了一个网红,对公司的形象或股价造成了影响,这属于董责险覆盖的范围吗?

  周一芳:这应该不属于,公司投保董责险是要转移和职务行为相关的风险,这些“吃瓜事件”不论是发生场所还是事由都和公司的管理行为无关,所以董责险无法覆盖。

  周一芳:康美药业案件是让国内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到董责险产品的导火索。其实瑞幸咖啡事件发生得更早,但与其在美国上市的风险相关,国内关注度较低。美国上市企业投保董责险的比例相对国内更高,以前国内在A股、B股或科创板上市的企业投保董责险较少,可能认为国内的证券监管环境不像海外那么严苛,通过康美事件,大家看到了中国政府对于资本市场管理的决心和力度。

  康美药业案件主要和企业在几年的财务报表上虚增利润还有财务造假相关,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处以高额的行政罚款,此外还引发了后续的民事赔偿,并采取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去向上市公司以及公司的管理者追责。最终法院判决的投资者诉讼金额达20多亿人民币,公司的几位主要高管还需承担100%的连带责任。还有几十位管理层人员也被牵扯进去,认为他们在公司造假事件里没有做到勤勉尽责,也要承担不同比例的连带责任。

  早期大家都认为作为公司管理者,做的事情都是公司职务行为,如果出现了问题要追责的是公司,和高管个人无关。从康美事件之后,这种认知就改变了。在康美之前,大智慧也因为收入确认方法跟财务会计准则有违背,虚增了收入和利润,虚构了业务合同,被证监会处罚。当时适用的还是旧的《证券法》处罚原则,处罚力度和金额相对较少,违法成本相对更低。而近几年采用了新《证券法》的处罚标准,金额已经非常高。这两个案件是市场上比较有代表性的。

  王德明:这两个案件确实影响非常大。第一个康美药业是市场上的标志性案件,案件发生后在法律界引起了很多讨论,其中最吸引眼球的就是独立董事的连带责任。案件中有5位独立董事,包括4名大学教授在内,被判承担10%或者5%比例的连带责任,是前所未有的。在康美药业案件之前,大家觉得独董行当虽然收入不多,但也没什么风险。但这次案件后,大家才发现可能十几万收入对应的是上亿的巨额赔偿责任,独董这份工作不好干,当时国内甚至出现了独董的辞职潮。

  在判决书中,几位独董辩称,第一他们没有造假,不知道公司的相关情况;第二,他们已经勤勉尽责地履行了职责。最后法院判决认为,相关董事高管人员虽然没有直接主管财务工作,没有直接参与造假,但公司造假时间长、金额大、性质非常严重,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如果勤勉尽责的话,不可能发现不了存在的任何端倪,并且当事人在年报上签了字,属于没有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存在重大过失。鉴于相关独立董事过失程度比较小,按比例承担10%赔偿责任,还有一位承担5%。康美药业案从法律角度分析是非常有开创性的判例。

  还有瑞幸咖啡事件也比较典型。瑞幸咖啡是一家创业公司,成立18个月后到美国上市。后来美国一家做空公司发布报告,推测瑞幸咖啡的营业额远没有宣称的那么大。瑞幸一开始不承认,后来顶不住压力成立了调查委员会,自曝财务造假22亿美元,股价暴跌,美国很多律所提起了集体诉讼。

  大智慧案件在法律上也比较特殊。大智慧2016年造假,公司赔偿了投资者3个多亿。2021年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投资者起诉,向公司控股股东和原来的高管索赔。起初要求公司去追责,但公司没有采取行动,后来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提起了股东派生诉讼,直接起诉,在法律上有很多开创性。

  徐 晓:这两个案子发生后,造成了董监高尤其是独董的恐慌或不满,觉得收入和责任远远不相称,引起了独董辞职潮,但同时好像也促进了中国董责险的发展,此后董责险的增长比较迅速。这方面周总有什么信息分享吗?

  周一芳:从2021年开始到今年上半年,我们公司收到的关于董责险的询价数量确实猛增,特别是在2021年新《证券法》出台时,因为对高管追责的责任有很大程度提升,当年董责险投保率一下暴增,甚至有客户在没有寻求到保险方案之前,就已经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有意愿要购买董责险。

  从业内估计,现在董责险在A股投保率已经超过20%。在康美事件之前,国内A股董责险投保率不足5%,不到三年的时间投保率超过20%,带来了一阵投保热潮。

  徐 晓:我们都知道中国的保险是舶来品,保险引进的历史有一个过程,一开始是水险,和贸易有关的船舶保险和货运保险;后来是火险,陆地上的一些财产保险;再后来是寿险;责任险是最晚引进的,这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尤其董责险和公司制度相关,对中国来说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就是最近几十年的事,改革开放之前都是国营企业,不叫公司。尤其和上市公司及投资者有关,是最近二三十年的事,所以引进晚是肯定的。

  我知道美国责任险发展过程中也有一些波折,比如由于法律环境过于严苛,判定的赔偿数额特别大,不但有实际损失赔偿,还有惩罚性赔偿,也造成了一些责任险的危机。中国的法律环境关于损害赔偿方面还不是那么严格,但是否会有越来越严格的趋势?

  王德明:是的,董责险包括任何责任险的前提都是民事责任,法律规则的不断完善,强化民事责任,会带来责任保险需求的增加。近两年民营企业投保董责险的数量最多,上市公司投保率达到20%,其中70%以上是民营企业。一方面证明民营企业的职业经理人风险意识比较强,另一方面确实与近些年来民营企业风险客观上比较高有关。风险法律责任催生了责任险的发展,这是大的前提。

  从美国的经历来看,董责险也经历了危机。一方面随着法律规则日趋严格,董责险包括其他责任险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大,导致赔偿越来越大,保险公司就要不断提高保费,客户的支付压力增大,逐渐难以承受,从而陷入责任保险危机。国内目前还没有出现这种现象,至于今后是否会出现,还无法判断。总体来看,国内法律还相对比较稳健,短期内暂时不会发生责任险危机。

  徐 晓:刚才讲到美国的案例,索赔金额非常大,我知道国内董责险是有限额的,目前限额是5000万或1亿,显然远远不够。有这样的问题吗?

  周一芳:这主要看客户怎么考虑,董责险投保没有固定的公式,董责险是责任险的分支,责任有可能到多大,谁都不知道。就像康美,一旦上市公司出问题,可能确实会有二十多亿的风险敞口,但客户也会综合考虑成本支出。所以5000万到1亿基本是中小规模公司会选择的。并且,客户也会看同行的做法,如果有一些规模较大的公司,资产规模、人员、子公司布局都比较多,他们也会选择更高的。

  周一芳:保险公司按照自身的承保能力肯定有封顶,一些大的项目就用共保或再保的形式去安排,结构相对复杂一些。

  徐 晓:刚才王律师讲到董责险和法律密切相关,它的责任是由法律而来,董责险产品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王德明:现在在国内《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三个主要法律中没有直接的董责险相关表述,但间接有一些上位法的依据。

  比如《公司法》第147条提到,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尽责的义务,这就是董事、监事、高管责任的依据。在《保险法》第65条提到,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新《证券法》加重了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财务报表真实性、完整性相关的职业责任。这三个法律加起来就间接地为董责险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一些政策性文件和行业规范性文件里提到了董责险。最早是2001年证券市场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制度,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提到了独立董事责任保险的问题。从保险行业看,2006年“国十条”提到了通过政府推动、市场引导、政策支持等方式积极推动发展董事责任保险,并且把它作为责任保险类别里一个积极倡导发展的险种。行业监管方面,2018年出台了《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提到要鼓励公司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最新的一个政策是今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在加强独立董事履职保障内容中,鼓励上市公司投保董事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相关保险业务。

  总体来看,法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但政策和间接的法律都是充分的,董责险的开展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徐 晓:刚才讲到董事、监事、高管有勤勉尽责的义务,所谓勤勉尽责的义务是怎么界定的?

  周一芳:从我看到的一些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后续的投资者诉讼民事判决,对高管或管理者来说,是要举证自身做到了勤勉尽责这一步。

  比如康美药业事件,虽然公司有财务造假的事实,但可能有一些高管没有参与造假,也确实不知情,尤其是独董局限于自己的专业性,无法识别造假,对于这些如何证明其已经做到勤勉尽责?从法院判决书可以看到,这部分独董在接受证监会调查时,要举证自己做了哪些事,通过具体的行动表明从自己目前的认知水平以及对职位的重视度而言,已经做到了该做的,从而证明自身的勤勉尽责。

  王德明:现在司法案件中,很多都是法院认为没有勤勉尽责,但没有明确如何做到勤勉尽责。难点在于《公司法》147条提到董事对公司有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第148条列举了什么是忠实义务,但对勤勉尽责义务没有进一步展开。

  业内对于如何尽到勤勉义务,总原则是在做决策时,要像一个理智的、谨慎的人,处在当时的环境和条件下来谨慎决策。在实践中进一步细化出三条标准:

  ②要像一个理性的、谨慎的人一样决策,强调了专家的决策能力。董监高中很多都是经管、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要达到专业判断的标准。

  后来国外发展出一些商业判断规则,也得到了法院逐步认可。法院认为,很多经营管理事项董监高决策都是商业活动,不能事后去评判,要按照当时的商业环境来判断。

  ①董监高决策时与决策事项没有利害关系,如果有利害关系要提出回避或做出说明。

  ②了解所决策的商业事项。如果觉得提供的信息不够,要主动调研和参与相关活动。

  总体来看,这些标准还是比较抽象,所以董监高还是觉得压力山大。这方面的案例也比较少,国内最多的案例还是看公司是否存在财务造假,以此直接就能判定董监高是否有效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徐 晓:如果董责险覆盖了董监高因为勤勉尽责方面的疏忽或不到位而导致的责任,是否会导致道德风险,有保险公司做后盾,董监高从而疏于职责?

  王德明:董责险出现后,这方面一直存在争议,包括整个责任保险范畴都有类似的争论。

  以董责险为例,买了责任保险后,董监高是否会疏忽大意,决策时勤勉尽责义务的标准是否会降低,这是业内经常关心的第一个问题。二是大家可能会担忧,有了保险后对违规或没有勤勉尽责的董监高个人的惩罚功能消失了,原来要由个人承担的经济责任都被保险公司承担了。三是董责险的保费是公司出的,不是董监高个人,保的是董监高的疏忽大意有可能对公司造成的损害,成本最终还是公司承担。

  ①董责险有一定的保额和免赔额,赔偿责任达几亿、几十亿的重大案件,国内的保额通常是几千万、一亿,超出部分还是要个人承担。

  ②责任保险存在费率机制,如果一家公司风险很高,决策经常疏忽大意,费率会大幅提高,费率的压力会倒逼公司提高经营管理和决策水平。

  ③事件发生后会带来很多经济之外的成本和压力,比如对个人声誉的影响、其他行政处罚等,都是责任保险制度无法覆盖的。

  总体来看,责任保险制度,包括董责险制度还是非常正面的,道德风险问题可能是责任保险与生俱来的,但不是根本性的问题。

  周一芳:我补充一点保险公司的看法。董责险确实能给董监高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但更多是体现在如果他们真的面临索赔和诉讼,在承担律师费和抗辩费用时,董责险的补偿作用。巨额保单的资金其实是给投资者或股东的,保险公司和董责险产品的作用,更多是帮助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从这个角度来看,不存在董监高为了获利而买董责险的问题。

  徐 晓:从两位的回答里,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责任险设计的原理是对第三方的赔付,是除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两方之外的第三者。董责险的赔款最终是到了投资者或股东手里,公司是股东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都是股东聘请来的,等于自己赔给自己,从逻辑上并不是对第三方的保障,而是给自己的。原理上这么理解对吗?

  王德明:这方面确实有不同的理解。首先,公司和股东是不是“一家人”?在法律上,现在越来越强调法人机构的独立性,这些年保险监管的趋势之一就是公司的股东、实控人和公司独立,不能干预公司经营。

  《公司法》强调,股东和公司是两个主体,公司是公司,股东是股东,股东分配收益要通过分红制度来实现,传达意志要通过公司治理机制来实现。

  《保险法》第65条“责任保险”的基本定义就是,承担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既然公司和股东原则上是两个实体,就不是“自己人”,相对于公司来说,股东就是第三人。

  多年来,国内外的董责险主要赔的就是公司的投资者,主要是小股东,都认为是“第三人”,争议不大。存在争议的是公司本身,有些董责险的被保险人不仅包括董监高,还包括公司。从责任保险的原理来看,这是有问题的,但这种突破可能也是市场化的正常延伸,毕竟风险客观存在并可以计量,符合保险的原理。被保险人不断扩大,由董监高扩展到公司,甚至更多具有相同职责的人员范围内,是市场不断进化的结果。

  周一芳:我同意王律师的看法,现在确实扩展到了公司,最主要的体现在证券类的索赔和雇佣类的索赔两类,赔款最终主要会给到小股东或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董责险还是能有效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维护。

  徐 晓:关于董责险已经聊了很多,下一步延伸到其他责任险领域,请周总介绍一下职业保险的情况,比如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职业保险。

  周一芳:康美事件引发了大家对职业责任人员风险转移的关注,律师责任险、会计师责任险、券商职业责任险可以统称为中介职业责任险,无论康美事件、大智慧事件还是五洋债事件,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比例都不低,基本在5%-10%,康美事件中中介的连带责任甚至达到100%。即便是5%-10%的比列也有几千万赔偿了,所以这两年中介职业责任险的需求也很旺盛。

  王德明:中介职业责任险方面比较有标志性的是五洋债,是国内首例对债券违约判决中介机构承担比例连带责任的案件,律师事务所也承担10%的责任。这次案例中,杭州中院说了一句在市场上非常有名的话,“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中介机构本身是市场的看门人,不能装着睡着了,放弃了自身的职责,这就是法院的基本态度。

  近期还有几个案件,比如上海华信债券,赔偿金额非常巨大,如果按照5%或者10%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的话,很多中介机构可能会迎来灭顶之灾。另一个案例是ABS事件,发行的资产证券支持计划无法兑付,倒查之后,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没有勤勉尽责,判决承担一定比例的连带责任。

  债券市场存量巨大,近年来债券违约案例很多,每一次事件都有中介机构参与,即使只承担10%的连带责任,也会给中介行业造成巨大的影响,职业责任保险可能迎来较大的发展。

  再补充一个和康美药业有关的案例。康美药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承担100%连带责任24.6亿元,在赔偿之外证监会还对这家事务所处以5700万元行政罚款,在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证监会要求追加签字的会计师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位注册会计师不服上诉,最后北京高院还是裁定要承担连带责任。

  周一芳:对,律师、会计师这种职业责任险我们都会做。365行每种行业可能都会面临疏忽过失带来的索赔,职业责任险覆盖的行业应该非常广,不仅包括律师、会计师,也会承保检测机构、教育机构、学校、老师、展会管理人员、咨询公司等。

  徐 晓:除了职业保险之外,还有安全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食品安责险,王律师也了解吧?

  王德明:责任保险的险种领域非常多,整体来看,国内的责任保险市场和国外相比有很大的差距。美国的责任险占比能达到40%-50%,欧洲30%左右,日本20%多,我们可能刚到千亿,占7%左右,仅从数量看,我国的责任险市场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具体来看,有一些险种发展很难。比如环境污染责任险,保的是环境污染的赔偿,这么多年国家一直在强制试点,但效果还不是很明显,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判例不多,法律责任也不像国外那么重。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对责任险的认知程度和投保热情都不高。安全责任险也一样,非常重要,但投保率不高。2021年《安全生产责任法》修订后,把安全生产纳入了强制保险的范畴,预计今后安全责任险可能有大的发展。

  徐 晓:前面我们提到董监高由于自身疏忽造成了一些风险,但那些公司出问题的根本原因还是公司治理有问题。王律师对这个问题有什么看法?

  王德明:金融行业的很多风险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公司治理失效,主要表现在一些实控人、大股东直接操控企业来违规经营,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从《公司法》来讲,董事会才应该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公司的重大决策是由董事会做出的,股东要行使权利,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或委派的董事来行使。国内企业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就是实控人或大股东为中心,金融行业内的很多风险案例都是大股东、实控人直接操控,董事会没有真正发挥实质性的决策作用,这是形成风险的一个重大原因。

  周一芳:董责险在国内发展的时间相对传统险种而言并不长,只有20年左右时间,但确实能为公司管治方面提供一定的风险转移工具。购买董责险并不是让高管更加为所欲为,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提高社会补偿的能力。

  王德明:我有两点感受。第一,关于董责险,责任险发展的前提是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备,法律体系越完备,责任险越发达,这是未来的趋势。这个趋势肯定不会变。

  第二,责任保险尽管有很多道德风险的争论,但不会影响责任保险的发展。责任保险的初衷是单体性的损害填补工具,但现在责任保险逐步发展成为整体社会多元化风险救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出现了风险后最重要的是有赔偿能力拿钱去解决问题。对侵权人的追责,责任惩罚的功能越来越弱化,未来随着社会管理越来越发达,责任保险会有越来越大的发展空间。

  徐 晓:今天两位嘉宾为我们梳理解读了董责险相关的问题,并分享了几个案例。作为“吃瓜群众”我们想多看一些这样的案例,但作为行业从业者,又希望这些案例还是少一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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